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老刘向原告小刘支付拖欠的抚育费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18周岁止的抚育费,每月800元。双方均未上诉。
2016年3月1日,原告小刘的父母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小刘跟随母亲生活,老刘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如被告老刘收入增加,原告再追加抚育费。但老刘在支付三个月的抚育费后,儿子小刘再向其主张抚育费,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2020年4月22日,小刘一纸诉状将其父亲诉至法院。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老刘作为父亲,具有抚养、教育原告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协议离婚后,原告由其母亲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应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抚育费。并且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现收入增加,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育费及截止十八周岁前的抚育费,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关于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一是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二是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是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具体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同时,根据上述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包括:一是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