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濮阳县法院城郊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仅用一天时间便调解结案,充分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17年7月份,原告宋某接受被告鲁某的指派,为被告濮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空调进行售后安装。2017年9月24日下午6点,原告宋某在安装空调时不慎坠落,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左侧后跟粉碎性骨折,腰椎压迫性骨折。原告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0948.08元。2019年11月,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出院后的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6日,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宋某因故至腰1椎体压缩性隔着,压缩程度已达1/3构成十级伤残;左跟骨粉粹骨折并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时间拟为30日;营养期限拟为伤后120日。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鲁某垫付医疗费200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等损失共计496738.32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等损失共计100000元。
事故发生后,宋某由于受伤已两年有余无法劳作,生活陷入了困境。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马上为该案开辟绿色通道,接到案件的当日便向被告下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并先期给二被告做调解工作,后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当天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鲁某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20000元,剩余8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分三次支付。如被告鲁某不能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原告宋某可就被告鲁某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鲁某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原告与二被告就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当事人互无其他争执。
坚持和强调案件调解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濮阳县法院城郊法庭积极探索调解的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张秀林、梅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