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合法的债权得不到偿付,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债权人采取扣押财物等手段来解决问题的情形,但是有的债权人在私力救济时越过合法边界,难获法律支持。清丰县法院古城法庭审结一起债权人索要债务不成,扣押债务人朋友的车辆,被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的案件。
原告陈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去4S店保养,返回途中其朋友刘某让陈某路过清丰时帮忙将被告王某拉去工地。陈某见到王某后,王某称刘某还欠其不少工钱,强行将陈某所有的车辆扣下。陈某多次找王某要求返还车辆,王某置之不理,并声称刘某还钱后车就归还。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并赔偿车辆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余元。
古城法庭经审理后查明,被扣押车辆属于原告陈某所有,原告依法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被告王某与刘某发生债务纠纷,理应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己的债权,私自扣押原告陈某车辆的行为明显失当。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车辆返还原告,并对车辆损失等费用一并做出判决。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发生债权债务等民事争议时,采取私力救济一定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避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刘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