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心声,法官来倾听

来源: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0-11-04 08:51:56      访问人数:

“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妈妈和现在的爸爸、奶奶对我都很好。”这是一个叫小丽(化名)的12岁女孩面对法庭的真实表达。小丽的父母于2014年12月8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丽与其弟均由父亲张某抚养,但是自其父母办理离婚手续后,小丽一直由母亲崔某抚养,现崔某将张某诉至华龙区法院,请求变更对小丽的抚养权。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孟轲法庭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孩子的真实意愿,了解父母双方内心的真实想法,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将抚养权变更为其母亲崔某所有。

家事案件的调解方式、方法相对灵活多样,讲究调解的时机和氛围,通过心理疏导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父母亲离婚已然对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本案审理中防止当事人之间因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激化矛盾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是关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与抚养费的负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于原、被告之间的调解工作应本着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双方妥善、理智的解决子女问题。

一是关注孩子内心,了解其真实想法。双方当事人对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的时候,法官对孩子进行了单独询问,听听孩子的心声,孩子明确表达现在的生活状况很好并且希望跟妈妈继续生活。基于此,法官对父母双方进行了调解,达成了由母亲抚养孩子的协议。

二是关注细节,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在面对面调解时,法官让孩子加入进来,看到孩子对母亲的依赖和对父亲的生疏,法官形成了内心确信,孩子对跟母亲生活的意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增加了法官对该案调解成功的信心。

三是关注矛盾根源,化解矛盾达成调解。法官在背对背调解时,了解到被告张某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根源是因为离婚时产生的矛盾,在法官的调解下化解了长达六年的矛盾并同意支付小丽高中至大学期间的学杂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的义务。该条文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权利、义务,更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不仅仅应该表现在身体不受伤害,还应该表现在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角度上。子女是每个家庭的希望,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