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保证制度 助力庭审事实查明

来源:淇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0-06-12 15:32:15      访问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该规定完善了当事人陈述保证制度,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在接受询问之前,法院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之规定更加严格,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有力指引。

日前,淇县法院北阳法庭适用当事人陈述保证制度,顺利审理了一起案情复杂的发回重审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张某诉赵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多次起诉,前后涉及7起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借据5张合计175万元,欠据3张合计166.36万元,工程量认证单等,证据材料之间有重复的情况,且本案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与其在本案中陈述的内容有出入,导致案情复杂,难以查清。合议庭依法适用当事人陈述保证制度,庭审前要求到庭的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捺印,当场宣读保证书的内容,对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规范庭审秩序,增强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案情水落石出,为后续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判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王润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