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调解化纠纷 促环保助复产

来源:濮阳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0-06-12 16:27:37      访问人数:

濮阳县法院城关法庭受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原告为当地一家企业河南某公司,其与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购买一套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预付款,被告陆续向原告运送合同约定的设备并进行安装,后全部设备安装完毕试车进行生产,但该系统一直未达到设计的垃圾处理量,且环保设备工作不能满足生产技术的要求。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更换维修设备至设备正常生产垃圾处理量达到300吨/小时,且满足环保生产技术要求。濮阳县法院城关法庭法官在接到案件了解情况后,高度重视,多次与被告沟通,因为疫情影响,被告一直无法到法院应诉。疫情防控稳定后,法官又再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派人来法庭,并到现场勘验设备,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因机器设备导致原告无法履行与政府之间的合同义务,致使大量建筑垃圾堆积,原告只能再租地安置建筑垃圾,企业成本加大,且对地方环保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法官到建筑垃圾现场去调解纠纷,针对系统故障促使原被告双方互相谅解。被告也认识到由于系统故障给原告造成了困难,愿意派遣业务顾问、设计工程师等为原告解决实际困难,尽快促成原告开工复产,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濮阳经济受到了较大冲击,而原告的生产特殊,影响到当地环保、经济、城市建设等方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关法庭积极作为,协调多方力量,深入一线化解纠纷,更好地服务经济大局。(梅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