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5月中旬,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李某及某贷款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02000元,原告以出质保证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被告李某贷款提供担保。同月,原告又同李某签订《汽车买卖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李某贷款提供担保,若李某逾期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后,原告有权要求李某立即支付剩余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后因疫情影响李某不能按时还款,原告向贷款银行履行保证义务,代为偿还了贷款本息,后向被告李某追讨贷款无果,遂提起诉讼。
鲁山县法院张良法庭通过网上收到该案的起诉书后,杨森法官立即通过电话与被告李某取得联系,在通话中李某一听说汽车销售公司起诉了自己,就开始向法官诉苦,道出车贷逾期是因为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生活困难,年初时就无法正常跑车,车辆一直停运,没有经济来源,实在无力支付车贷,现在复工时间不长,收入不是很可观,希望能够得到原告的理解。
了解到李某的难处,杨法官详细询问了解被告李某现在的经济状况,并及时与原告取得联系。虽然原告要求李某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杨法官仍就李某在疫情期间所处的困境与原告进行沟通协调。同时,杨法官主动与被告李某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取得联系,经过法官对运输公司的耐心讲解和劝导,运输公司愿意对李某的剩余还款提供担保。而原告亦同意在运输公司的担保下,由李某以分期方式归还贷款,但双方对违约金仍有争议。随后杨法官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释法说理,并希望双方在疫情特殊时期能够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最终,在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愿意对违约金进行减免,双方随即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离开张良法庭时,李某一再对法庭道谢,并承诺回去之后就会尽快筹钱把拖欠的车贷补上。
疫情时期,复工不易,鲁山法院张良法庭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通过设立绿色调解通道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辖区内营商环境的改善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杨金铎、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