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互助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并给付原告公司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62355.9元。
2020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相关附件。约定由被告王某购买原告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互助县威远镇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对于房屋价款、违约责任、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被告王某按约定分期支付部分购房款共计264779元,剩余304780元购房款至今未付。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相关附件,被告王某配合原告公司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以及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62355.9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对房屋总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作了明确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给付购房余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还应秉持诚信、恪守承诺的诚信原则。为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中,互助法院民事审判庭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在处理涉民企业案件中,注重维护民企利益,提振民企信心、维护民企生存发展的措施,为民企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