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审判工作 切实为民司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0-04-28 16:50:13      访问人数:




    近日,城西法院环资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

    原告柳某系出租车司机,从吴某处大包大众宝来出租车运营。2019年11月15日晚,柳某驾车在植物园隧道被钱某驾驶的公司车辆追尾,造成柳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队于当日出具“原告无责,被告钱某全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定损,柳某将车辆于2019年11月30日送至4S店修理,2019年12月27日修理完毕。因双方就柳某停运损失未能协商一致,柳某将钱某及其公司诉至城西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40天误工费20000元。

    柳某自诉其主张的40天修理期是于2019年11月15日事发当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7日汽车修理完毕的时间,并主张事故认定书实际送达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钱某对修车公司及维修时间均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不予认可。庭审中,柳某因突发疾病,无法到庭,其代理人出庭所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时间确系2019年11月15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送达时间及实际修车时间系处理本案的关键。但因柳某及其代理人法律知识欠缺,加之柳某术后未愈,在法庭释明其证据有所欠缺后,情绪较激动。承办法官考虑到柳某实际情况,如仅以柳某举证不能作出判决,不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于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前往柳某车辆的保险公司、维修公司、交通警察部门及大众4S查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实际送达时间、柳某车辆定损时间、维修公司的选定及柳某车辆损毁部位大众4S店的维修时间。同时,致电西宁市四家出租车行,询问2019年11月、12月本市出租车每日运营收入情况,并根据以上外调核实到的事实制作五份备忘录及一份情况说明。在查清基本案情后,承办法官作出了钱某赔偿柳某34天运营损失17000元的判决。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但针对本案原告及其代理人法律知识欠缺,且原告本人生病住院无法调取证据的状况,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应当调取相关证据,这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开展以来,作为法官,作为党员干部将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到审判实践工作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