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法庭司法为民解难题——沈计永审判团队赴乡村多次开展巡回审判

来源:永宁法庭      发表日期:2020-01-07 10:30:56      访问人数:







 近日,永宁法庭法官沈计永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多次下乡进行巡回审判,分别于11月18日前往大庄科乡大庄科村审理原告郭田诉被告沈旺、闫贵仙赡养纠纷一案、于1121日前往永宁镇西山沟村审理原告李秀英诉被告鲁九珍、鲁九伶、鲁东久、鲁海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郭田诉被告沈旺、闫贵仙赡养纠纷一案于2019年114日立案,经沈法官审查发现起诉书载明原告郭田出生于1932年,且无原被告的联系方式,事实与理由中两被告即儿子与儿媳泼洒粪水于原告锅中。沈法官考虑到老人年岁已高,事态严重可能影响老人正常生活,故努力联系大庄科村委会及大庄科乡司法所了解案件情况。最终,沈法官决定1118日上午于大庄科村村委会办公室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当日早晨,审判团队驱车30多公里提前到达村委会,在大庄科乡司法所及村委会干部的配合下开始庭审,沈法官从乡俗民情出发,本着修复家庭关系的考虑,为老人老有所居、老有所依,着重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经过充分调查并邀请村委会参与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化解了纠纷,巡回审判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原告李秀英诉被告鲁九珍、鲁九伶、鲁东久、鲁海元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英出生于1931年,被告为原告的两子与两女。因原告李秀英腿脚不便只能乘坐轮椅出行,所以沈法官决定于西山沟村村委会开庭审理本案。为保证庭审活动顺利开展,多次与三方当事人、西山沟村委会及永宁镇司法所就开庭事项进行沟通。庭审前三周,将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送达给三方当事人,为各方预留充足的时间准备庭审。

 在沈计永法官的主持下,以上两起案件的整个庭审活动紧扣争议焦点、各环节严谨规范,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得到充分表达,诉讼权利得以全面保障,庭审活动圆满完成。进行巡回就审既查清了事实,厘清了审理焦点,又充分便利了案件当事人,达到了司法为民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