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义务帮工遭骨折,法官多元调解化纠纷

来源:太师屯法庭      发表日期:2021-05-24 17:40:12      访问人数:

 2020年8月5日10时许,郝某在为朱某夫妇家安装水箱、太阳能过程中,不慎从房上掉下摔伤,随后朱某赶紧把郝某送到密云区医院治疗,又转到中国解放军总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同月行切开复位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郝某之伤经北京某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分别确定了误工期,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住院期间朱某夫妇未到过医院看望郝某,郝某一气之下,将朱某夫妇告上法庭。

 朱某夫妇在庭审中陈述 郝某并不是受朱某夫妇指示到自家房上安装水箱及太阳能,事发之前的一天,朱某曾发微信给郝某,想看看郝某家的水泵是什么样子,让郝某照着买一个给朱某,郝某随即第二天到市场购买水泵,于当天送到朱某家,晚上在朱某家吃的晚饭,至于第二天郝某什么时候来到朱某家不清楚,什么时候上的房顶不清楚。

 法官经过两次庭审调查了解到双方属于还没有出五服的亲戚关系,法官希望两家能够和平解决此事,并积极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一次性给付郝某赔偿款14万元;

 法官提示:义务帮工多发生于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无偿的自愿的提供劳务的行为,具有自愿、自发的特征,有时帮工仅是临时搭把手,被帮工人常以在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为由仅同意少赔或者不予赔偿。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