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构思与实践展开

——以江苏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路径

来源:作者 严 雨      发表日期:2024-01-29 11:26:19      访问人数: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十四五”时期,要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上下更大功夫。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治理的“神经末梢”,承担着维护基层稳定、化解一线矛盾、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使命,是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的前沿阵地。笔者以江苏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路径,探索人民法庭司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论构思与实践展开,实现以司法服务“小切口”做好基层治理“大文章”。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背景下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治理的作用发挥和发展模式

人民法庭处于司法审判最前端、化解矛盾第一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贴近群众生活、直接调处基层社会矛盾、直接实现法律社会效果的显著优势。在新时代,如何更好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进一步激发人民法庭工作新动能,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无疑是人民法庭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从今年来江苏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治理的实践探索来看,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服务人民群众,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庭在融入基层治理大格局的同时,也推动了自身的建设和发展。

(一)坚持党的领导,精心护航辖区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人民法庭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群众,不折不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司法办案与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着力点和侧重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稳定、护航辖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21年至2023年,江苏基层法院共审结一审案件3,532,704件,江苏人民法庭共审结一审案件1,004,257件,人民法庭审结案件接近江苏基层法院案件量的三分之一。

1.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局。党的领导是基层治理的根基。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基层治理的成功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近三年来,江苏人民法庭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主动融入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靠前服务、积极作为、能动司法,采取机构成建制入、审判人员随叫随驻、解纷力量协调联动等方式,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一些地方探索形成了较为具体的机制。如,镇江开发区法院丁卯法庭,2022年法庭成建制入驻街道综治理中心,一体融入党委政府综合治理大格局,法庭诉讼服务区域与信访接待中心、为民服务大厅整体融合,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实现一站式服务、一键式转换、全链条解决,使党的领导政治优势充分转化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强大效能。

2.积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能够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江苏人民法庭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精准便捷的司法服务推进辖区法治建设,着力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如,昆山法院花桥法庭坚持能动司法,主动与上海嘉定安亭、青浦青东三地法庭共建“融合法庭”,把法庭工作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中去定位思考,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和治理协同,探索出人民法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路径。宜兴法院丁蜀法庭围绕紫砂陶瓷产业谋篇布局,因地制宜创设“吃讲茶”调解品牌、组建“陶娘舅”行业调解团队,借力“法官十工作站”和代表委员调解工作室等多元解纷平台,全年诉前化解涉陶纠纷61件,妥善审理紫砂直播、名誉侵权等涉陶案件83件。组织“法言陶语”宣讲团开展送法进村、送法进企等活动8次,助力紫砂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3.是积极服务乡村振兴。人民法庭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司法保障的前沿阵地,在服务乡村振兴工作中具有显著优势。2021年开始,江苏高院在江苏25家基础条件好、示范作用强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挂牌成立“省法院服务乡村振兴实践基地”,先行先试、示范带动,探索人民法庭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新路径。江苏人民法庭统筹各地经济发展实际、城乡区位特点、群众多元需求,将基地实践与乡村特色产业相融合,为农村电商物流、特色小镇及农业产业园建设注入强劲法治力量。沭阳法院庙头法庭自觉开展“花木法庭”实践,结合“全国花木之乡”特点,因地制宜创新花木纠纷审判新模式,推进“快速办、灵活办、就地办、联动办”等措施,为地方特色产业、三农发展赋能增效。

(二)践行能动司法,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枫桥经验启示我们,人民法庭深入贯彻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注重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落实好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提供全流程集约化在线调解服务,深化诉调对接,提升调解质效,能够有效提升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效果。如,江苏法院2022年诉前成功调解63.4万件纠纷,其中人民法庭诉前调解22.4万件,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1.让“调”向前延伸,减少矛盾纠纷成讼。最高法院张军院长指出,要努力提高调解质效,促进实质解纷,助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大幅减少矛盾纠纷轻易成讼。江苏人民法庭主动延生司法职能,推进资源整合,加强协调联动,促进多元共治,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强化诉源治理,推动诉前化解纠纷数持续上升,司法赋能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成效不断彰显。如,金湖县法院宝应湖法庭与乡镇调解中心、村居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员共同组成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形成“矛盾共化机制”,案件量持续10年呈下降趋势。张家港法院凤凰法庭推动构建源头防控、系统治理、长治长效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法庭2022年全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75件,较2010年收案数998件下降了52.4%,实现矛盾纠纷12年连续下降。

2.加强技能培训,提升非诉解纷工作水平。人民法庭通过业务指导、以案代训、现场调解、专题讲座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调解技能培训引导,与相关部门联合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是提升非诉解纷水平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入驻江苏人民法庭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年均调解矛盾纠纷数约占江苏各类矛盾纠纷总量的63%家港法院积极推行人民法庭法官、调解员双向交流,基层组织选派调解员入驻到辖区法庭脱产学习,法庭为调解员提供“菜单式”的法律培训,截至2023年年底,法庭累计为村(社区)培养“法律明白人”270名,村官协助法官化解纠纷2631件。兴化法院三家人民法庭从指导村规民约制定、引导村规民约实施、倡导村规民约文化等方面入手,针对特色产业发展、农村高价彩礼等问题,发挥村规民约治理作用,从源头上预防纠纷发生。

3.充分发挥工作建议作用。地方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是践行能动司法、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能够起到“防风险”“治未病作用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江苏人民法庭在实践中,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审判实务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共性问题,以司法建议、月报季报、风险隐患分析、诉讼白皮书等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做实做细“抓前端、治未病”。如,无锡新吴法院江溪法庭充分利用司法大数据,总结出辖区房产交易存在当事人订约不规范、一房二卖、先卖后抵等风险隐患问题,以《二手房买卖纠纷司法数据专项报告》的形式定期向党委政府报送,以“小切口”促进解决社会治理“大问题”。

(三)非诉机制挺前,便捷高效化解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近年来,江苏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诉调对接落到实处,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

1.加强当事人程序选择引导。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机制解决纠纷,能够切实减少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推动实现诉讼案件慢增长、负增长。人民法庭在诉讼服务、法治宣传以及指导制定村规民约等工作中,及时提供解纷指引,在显著位置公示非诉讼纠纷解决流程及优势特点,案件受理前进行充分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如,泰州地区人民法庭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推广实施诉前调解不收取诉讼费用机制的推广作用,励当事人优先选择适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沛县法院大屯法庭实行纠纷解决告知程序,在立案登记前评估诉讼风险,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方法、心理咨询、诉讼常识等方面的释明和辅导,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2.凝聚各方力量,构建多元解纷“共同体”。当前,矛盾纠纷的跨界性、关联性、复杂性增强,必须统筹各类资源,广泛吸收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一方面,人民法庭注重充实调解力量,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将业务精湛、品行公道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引进来”,能够发挥他们熟悉乡邻、了解民意、善于沟通的特点,配合法庭开展调解、调查、送达等工作。另一方面,“走出去”加强解纷指导,定期向辖区基层组织通报纠纷成讼情况,推动形成矛盾纠纷共同分析、预判、处理等机制,能够实现“调解一件、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如,南京浦口法院永宁法庭在党委组织领导下,“走出去”与综治办、司法所等多部门合作,与行业调解中心、行业协会、行业专家联动,同时“引进来”法律咨询、心理服务、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等力量,实现了“诉讼化解”向“多元解纷”的转变。

3.推动非诉解纷实践运用非诉解纷具有速度快、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等优势,能够有效化解矛盾,节省诉讼资源,创造社会和谐。在非诉解纷实践运用过程中,人民法庭采取轮驻或随叫随驻方式对接镇级平台,强化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等非诉解纷实践应用,能够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多渠道化解纠纷需求。苏州法院将代表联络工作前移至人民法庭,充分借助和依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特有优势和力量,促进矛盾纠纷得到更为妥善的化解,提升非诉解纷实践成效。连云港地区人民法庭推行“诉前调解+确认”工作模式,全面对接人民调解等线上平台,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快立快办灌云法院杨集法庭充分依靠当地“五老”、乡贤等力量加强非诉解纷实践运用,助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四)践行为民初心,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和定分止争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必须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宗旨,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人民法庭作为基层重要司法力量,应当围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更加主动的服务姿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多元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1.坚持重心前移,延伸服务触角。为精准对接民生领域司法需求,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江苏高院统筹考量省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城乡发展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按照一个法庭一张名片”“一个法庭一套方案扎实开展一法庭一品牌创建活动。梦龙清风、蒲公英、荷都“四治”、银杏花开·法治飘香等一批形式多样、富有成效、颇具影响的人民法庭品牌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成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动力。南京中院以“一法庭一品牌”创建为载体,指导辖区人民法庭广泛设立法官联络点、诉讼服务站、审务工作站,推动矛盾纠纷处理关口前置、服务下沉,延伸服务触角。南通法院利用邮政网点遍布城乡的优势,与乡镇邮政公司营业网点共同挂牌设立65个“支云e站”,解决了人民法庭尚未覆盖区域、离人民法庭偏远地区群众司法需求不便问题,让乡村群众享受与城区群众同样便捷的诉讼服务。

2.线上线下融合方便群众诉讼。人民法庭通过线上的诉讼服务网、微解纷、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和线下的诉讼服务共同发力,能够形成“线上+线下”立体化、集约化、信息化的诉讼服务模式,跑出了便民“加速度”。常州地区人民法庭树立“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理念,整合了各类调解资源,为当事人提供菜单式、定制化纠纷解决方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矛盾化解效率。宜兴法院推出“法官+工作站”模式,集线下平台建设和线上、掌上诉讼服务为一体,在辖区18个镇(街道)全面铺开,并延伸到辖区电线电缆、金融保险等行业组织,一根网线、一块屏,“线上+线下”联动,使诉讼服务更具贴心,服务领域全覆盖。

3.解决“急难愁盼”,服务民生改善。在近3年开展的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主题教育等活动中,人民法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办好政法惠民实事为抓手,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具体的工作做起,面对面倾听群众诉求,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解决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成为服务民生改善的重要推动力量。江苏人民法庭审理的婚姻家事、劳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纠纷案件量,占所有案件量的64.22%铜山法院茅村法庭坚持审判执行“一盘棋”工作思路,针对辖区内涉及相邻权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宅基地纠纷等“执行难”案件,探索审执会商联动机制,实现审执工作有机衔接、同向发力,2022年以来及时兑现百余起案件当事人胜诉权益

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形势任务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数量多、规模大,涉及主体更加广泛,利益诉求更加多样,舆情风险更加高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着深刻而复杂的挑战。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一)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对人民法庭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去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赋予江苏“四个新”的重大任务,其中包括“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实现新提升”,强调“江苏必须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走在前列”。人民法庭应当牢记总书记嘱托,深刻把握“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丰富内涵与实践要求,坚决扛牢政治责任,全面准确把握目标任务,用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中建新功,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1.从社会治理大局角度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2023以来,江苏省“两办”专门印发《强化基层治理和民生保障方案》,省委政法委分别召开苏南、苏北、苏中三个片会,专题部署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这些工作都说明,当前江苏社会治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广大人民法庭牢记嘱托、勇担使命、迎难而上,准确把握新的历史方位和新的发展要求,积极将司法职能延伸到社区、到农村、到基层,协同多元力量开展预防、排查、化解,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2.从群众司法需求角度看,当前矛盾纠纷涉及面广,联动性强,发现、防范、处置难度大。因劳动关系、房地产、涉众投资、教育医疗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稍有不慎就可能产生“蝴蝶效应”,由点及线、由线及面,形成群体性事件,进而危害社会稳定乃至政治安全。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独特作用,做到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化解,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在法治轨道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防止矛盾纠纷升级,营造更加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维护社会长期稳定贡献人民法庭力量。

3.从法庭自身职能角度看,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力量,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法庭应当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参与辖区平安建设,助力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下沉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协同做好矛盾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沟通和前端预防化解联动工作。

(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人民法庭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枫桥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和智慧结晶,是政法战线、审判工作一面历久弥新的旗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这一伟大进程中,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经过理论和实践上的全面创新发展,形成了新时代枫桥经验

1.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亲切接见全国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典型代表,体现了党中央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高度重视。大会强调,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立足于预防、调解、法治、基层,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江苏法院以及人民法庭开展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新提升指明了方向,理清了思路,明确了目标。

2.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会上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发挥好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江苏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文化大省、开放大省,江苏“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在全国“一盘棋”中具有重要典型意义。基层是社会的单元细胞,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重心,同为基层、贴近群众的人民法庭大力传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能够及时解决基层矛盾纠纷,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项目动员部署会上,最高法院张军院长强调,要做深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切实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治国理念、治国智慧,体现新形势下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时代要求,是两个结合在法治和社会治理领域的典范。人民法庭是“枫桥经验”的践行者、和谐社会的维护者,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将更好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中的能动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建设实现大发展,助推基层治理能力实现大跨越,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实现更大提升。

(三)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对人民法庭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去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循序渐进、久久为功,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人民法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服务基层治理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人民法庭承担着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使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人民法庭处于推进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的最前沿,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群众福祉、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具有区位优势。进入新时代,人民法庭应当深刻认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大意义,主动作用、用于探索、不断创新,找准司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结合点、着力点,依法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人民法庭承担着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人民法庭和乡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法治乡村建设离不开人民法庭工作的支持和参与。除了及时解决乡村发展中的各类纠纷,人民法庭还应当通过巡回审判、法治讲堂、案例普法等形式将法律知识送到乡村、送到基层人民群众身边,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醇化村风民风,形成乡村振兴的良好法治环境。

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江苏法院应当正视并解决人民法庭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不足,紧扣新发展理念、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对照社会治理的新形势、乡村振兴的新任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正确理解和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实践要求,不断传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深做实能动司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及时解决基层矛盾纠纷,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新提升。

三、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理论构思与实践路径

去年11月份,最高法院部署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以此推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更高水平平安法治乡村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坚持党建引领,积极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人民法庭应当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和协调联动,积极发挥推动和保障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积极整合资源,发挥各自优势,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1.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党建固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关于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重大部署,认真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纪念大会和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性开展整治教育、党性教育、忠诚教育、形势教育,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干警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己觉把学习成果融入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工作实践,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把厚植党的根基落到实处。把党建引领贯穿人民法庭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进人民法庭党组织与城乡基层党组织广泛开展联建共建,强化党建引领诉源治理工作。

2.凝聚纠纷化解合力,强化协调联动。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解纷组织的信息通报和协调联动,助力、指导、支持各类解纷力量发挥作用。强化与当地矛调中心、诉源治理中心、综治中心等的衔接协同,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平台,推动“两所一庭”辖区治理领域信息共享,发挥网格员、特邀调解员作用,促进基层纠纷源头实质化解,推动多发性、爆发性、群体性纠纷及时联合化解。推动健全完善符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地域文化特点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有效建立健全与派出所、司法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等基层政法单位和矛盾纠纷纠纷调处机构的常态化协作机制,整合解纷资源,对不同阶段和性质的矛盾纠纷分工协作,促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在村镇(社区街道)范围内解决。

3.牢牢站稳人民立场,把握实践要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作为的根本标尺,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厚植为民情怀,让人民法庭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上成色更足。积极支持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无讼”村(社区)等创建,培育乡村“法律明白人”等。建立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有效对接机制,推动提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效对接机制,推动提升村民委员、居民委员等基层自治组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积极推动所在辖区党委将村(社区)及重点行业的万人起诉率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核指标,将万人起诉率作为“无讼”村(社区)创建以及基层社会治理成效的重要检验。

(二)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筑牢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庭的基本职能,只有紧紧抓住执法办案这个法院工作的根本和关键,从审判执行角度考虑工作、安排工作、思考问题,才能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根本任务。

1.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的基层”,要立足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探索符合审判规律的实质解纷举措,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树立“立审执一体化”审判理念和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法完善多诉合一机制,重视证据审查,严把证据关、事实关,防范化解衍生纠纷。大力破解当事人拖延诉讼、规避法律责任难题,避免诉讼程序空转。保持较高的自动履行率、服判息诉率水平,将调解率、撤诉率维持在合理范围,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因审限到期等因素要求当事人撤诉。

2.强化程序内有效解纷。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因此,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均应以推动纠纷实质性解决为目的。能在诉前化解的,尽量不启动诉讼程序;能在一审解决的,避免进入二审程序;能在二审解决的,要防止推到再审程序。增强“程序内有效解纷”意识,切实防止程序空转,避免“一案结、多案生”,力求自身化解好、矛盾不上交。牢固树立“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理念,以最小程序成本定分止争,从源头上减少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衍生案件,努力做到“小案不出一审法院,大案不出二审法院,诉讼矛盾不上交”。

3.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典型案例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针对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点、热点领域,提示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规则、表明司法态度,对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重视、发挥典型司法案件的普法宣传作用,利用每一个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让更多基层干部、群众受到警示教育和启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的、更高要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国家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辖区内多发性、典型性案件的审理形成高效可复制的办案模式,统一裁判尺度,公开相关裁判规则,建立典型案例精准推送机制,引导当事人参照示范判决结果协商解决涉众型和类型化纠纷。

(三)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新格局,筑牢矛盾化解第一道防线

最高法院张军院长指出,要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以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人民法庭要达到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目标,必须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价值、意义及作用,落实指导人民调解法庭职能,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筑牢矛盾化解第一道防线。

1.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坚持“法为上、理为先、和为贵”理念,通过调解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当事人的法治观念,促进他们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消除隔阂,摒弃前嫌,弥补、恢复关系。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能够使诉讼当事人、旁听群众以及了解、关注这一案件的其他群众,受到很好的法治教育,从而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2.做实指导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能。充分认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把指导人民调解法定职能做实,推动人民调解发挥积极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依法确认调解协议、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等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常态化业务指导。定期向乡镇政府、县级司法局、乡镇司法所通报民间纠纷成诉情况,民间矛盾纠纷可能激化或者引发“民转刑”等恶性事件的,应当随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

3.重塑前端解纷格局。强化与当地综治中心的衔接协同,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平台,推动“两所一庭”辖区治理领域信息共享,发挥网格员、特邀调解员作用,促进基层纠纷源头化解,推动多发性、爆发性、群体性纠纷及时联合化解。积极参与和推动“一站式”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社会解纷在前、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碎片治理转向集成治理、被动治理转向主动治理、单向治理转向多元治理,重塑人民法院前端解纷格局。

(四)服务乡村振兴,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坚持不懈抓好“三农”工作,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人民法庭是乡村振兴的支持者、参与者和建设者,要积极响应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护航乡村经济建设,推动乡村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1.营造创新发展环境,破解制约发展的瓶颈。以优质司法服务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审慎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三权分置”案件,加强产权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激发致富活力。坚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涉及外地股东、投资者、企业纠纷中,依法平等保护外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外来企业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规范农村交易、分配秩序,完善基本经营制度,夯实乡村发展基础,为乡村振兴营造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

2.精准对接乡村产业振兴,助力村民增收致富。产业是乡村振兴和发展的重要支柱。通过产业振兴带动村民致富,与之相匹配、相适应的司法服务不可缺位。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强化司法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顺应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把握好工作时度效,广泛汇集各方力量,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妥善处理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养老等新业态纠纷,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精准对接辖区特色产业,加大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力度,及时解决乡村在产业壮大过程中的法律瓶颈和障碍,助力辖区群众迈开增收致富的步伐。有针对性地对辖区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开展常态化司法服务,通过诊断诉讼风险、提供法律援助、定制产业发展法律策略等,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以产业发展带动乡村发展。

3.守住乡村青山绿水,走可持续发展路子。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全面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机制,深化司法审判与环境执法的有效衔接,依法能动履职,解决突出难题,促进乡村综合整治。学习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从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出发,找准乡村振兴的切入点,提高工作实效。聚焦“绿色经济”,结合当地山区、河区、矿区、景区特点,延伸“绿色司法”,强化事前预防性司法和事后恢复性司法,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助推乡村振兴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强基导向,以创建工作带动法庭自身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基础在基层。加强人民法庭基础建设,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对于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强化职能发挥。从核心价值定位、强化功能发挥、特色品牌创建着手,破解法庭“空心化”现象,巩固基层司法阵地,以多元化需要为导向,精准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基层治理,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诉求,推动人民法庭工作整体发展。主动回应人民法庭建设工作面临的时代要求,牢牢把握人民法庭的人民属性,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到人民法庭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审判职能和基层治理“两个功能”贯通联动、同向发力,推动执法办案取得新成效,服务能力实现新提升,基层治理取得新成效,特色创建迈出新步伐。积极参与“无讼村居”创建,坚持“法官进网格”、调解平台“三进”等工作机制,推动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借助行业调解提升解纷效能,积极发挥司法建议对完善公共决策、规范行业监管、加强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基层法治宣传,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2.优化人员配置。坚持重心下移、审判力量下沉,充实人民法庭人员力量,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人案矛盾”“人事矛盾”。每个人民法庭原则上应当配齐佩强员额法官和相应审判辅助人员,对案件数量多、基层治理任务重人民法庭应当配置更多审判人力资源探索建立新入职人员选派到人民法庭工作锻炼,无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新晋人员优先到人民法庭挂职锻炼,基层法院机关与人民法庭之间定期轮岗交流等机制。将想干事、能干事的优秀人才选任到人民法庭庭长位置上进行培养锻炼。干警遴选入额、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具有三年以上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选配基层法院院领导时,具有人民法庭庭长任职经历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深化严管厚爱。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动日常监督关口前移,自觉维护法庭干警的良好形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大经费投入,推进人民法庭基础建设,提高非在编书记员、安保人员的待遇保障,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让人才愿意来、留得住。健全和落实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依法履职免责机制以及容错纠错机制,为法庭干警鼓足干事底气。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保设施、专门安保人员配备,严防因安保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威胁、辱骂、伤害干警等重大安全事故,严惩妨害诉讼行为以及威胁、辱骂、伤害干警行为。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力量,在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发挥好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对于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之际,广泛开展“枫桥式式人民法庭”创建,立足于预防、调解、法治、基层,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必将有效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严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