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你我同行

来源:东台法院时堰人民法庭:江全 张引      发表日期:2022-04-11 19:12:12      访问人数:

助人为乐,你我同行


刘老汉和张大妈是多年邻居。一天,刘老汉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街,张大妈正好也要上街,于是刘老汉就好心带张大妈一起上街。刘老汉行驶至一交叉路口,与陈女士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张大妈、刘老汉受伤、两车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女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老汉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张大妈无责。虽然张大妈是无责,但伤的却最严重,事故造成张大妈身体多处骨折,后经鉴定,张大妈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张大妈经索赔无果,遂将刘老汉、陈女士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东台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当天,张大妈、刘老汉、陈女士、保险公司代理人均到庭。首先,对张大妈主张的损失进行核算。张大妈所主张的总损失是九万多元,且均在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范围内。承办法官向张大妈释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大小,可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需要刘老汉赔偿一分钱。保险公司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提出要求扣除5%非医保用药及降低误工费标准,认为张大妈已经60多岁,误工费只能在60元~70元之间,经过反复协商以及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以八万六千多元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法官了解到刘老汉做好事却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并因此花了几百元医疗费,对刘老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进行了处理。经核算,刘老汉的损失有医疗费、交通费、修车费等,共计六百元左右。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将六百元赔偿给刘老汉,并另行与刘老汉签订了庭外和解协议。刘老汉得知自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自己还得到了保险公司赔偿,心里无比激动。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刘老汉好心搭载张大妈的行为,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该案东台法院公平公正的处理,不仅可以在社会上产生有益的道德鼓励,而且可以营造全社会助人为乐的良好风气(以上人名均是化名)。 江全  张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