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摩托车未购交强险 他人驾驶出事车主也要担责

来源:兴化法院西鲍法庭 谢俊成 王驰      发表日期:2023-06-09 14:48:02      访问人数:

案情:

20211220日,万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在非机动车道内步行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万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案涉摩托车登记在万某的妻子陈某名下,且未投保交强险。

周某认为万某、陈某涉嫌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余万元。陈某则认为案涉车辆虽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其与万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案涉车辆自2018年起一直处于万某的保管之下,自己对车辆没有实际管理的事实,因此本案的赔偿应当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万某无证驾驶,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又未注意车辆有无投保交强险,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对周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部分,由陈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万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

寄语:

摩托车由于体积及排量较小,具有方便环保、经济便捷等优点,成为城乡群众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但是其车辆构造和行车方式,决定了摩托车行驶时的危险系数较高,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人身伤害更大,且在投保时还得不到汽车那样应有的重视。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摩托车未购交强险,除了会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以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外,还应在事故赔偿中先在交强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时刻绷紧底线,安全必会长留,这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最好的守护伞。(兴化法院西鲍法庭  谢俊成 王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