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合用一张银行卡对外放贷行为的认定

来源:响水法院陈家港法庭 陈春梅      发表日期:2023-07-02 16:21:39      访问人数:


案情:201512月,刘某因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遂找熟人海某借款,并找周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海某当时提供的借条为格式借条,双方共同明确了借款的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信息,出借人处留空未填写。当日,海某通过张某的账户向刘某转账18万元。之后,刘某陆续归还了19万余元(也是直接汇入张某的上述账户)。  

20226月,张某、孙某(张某女婿)遂持借条起诉刘某、周某,要求偿还借款1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将海某列为第三人。刘某辩称借款是事实,是由张某银行卡转入其账户,但其已陆续偿还了214000元(经查为190500元),借款已还清;周某辩称其与张某、孙某不认识,实际出借人是海某,原告主体不适格;海某认为自己只是介绍人,孙某、张某才是真正的借款人。  

庭审过程中,张某向法院表示自己的银行卡一直放在女婿孙某处,卡里的资金为孙某所有。经查,海某已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海某与张某账户有频繁转账记录。在海某起诉何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海某指定何某还款的账户即为张某账户。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涉案出借人到底是谁?张某、孙某是否为适格原告;2.本案的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  

对争点1,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海某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原告主体不适格;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是适格主体,首先,资金从原告张某账户转给刘某,张某认可其账户中的款项归孙某所有,其次海某认可张某和孙某为适格原告。因海某已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海某与张某账户有频繁转账记录。在海某起诉何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海某指定何某还款的账户即为张某账户。综合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争点2,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利率进行计算,核算刘某、周某是否尚欠款项,以此作出相应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海某、张某、孙某共用一张银行卡,应将三人认定为一个整体,其向外放贷的行为应按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处理,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按立案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核算刘某、周某尚欠款项情况,以此作出相应判决。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周某向孙某、张某还款9000余元。张某、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响水法院陈家港法庭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