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和整车先后在小区被盗 小区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句容法院 徐伟      发表日期:2023-07-26 09:42:35      访问人数:

案情简介:

市民周某平日将自家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停放于自家小区92单元楼栋前,周某最后一次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时间在2021107日晚上7点左右。109日早晨周某发现自家电动自行车的电瓶被盗,随即报警并要求物业提供相关监控,但物业公司以监控涉及其他业主隐私为由拒绝提供。1018日晚上6点半左右,周某发现停放在原地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被盗,周某遂报警处理,经派出所民警与小区物业协调,物业同意周某现场查看监控,但周某查看后发现,虽然92单元附近有多达八个监控装置,却无一能够覆盖92单元楼栋前。周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为小区配置的秩序管理人员严重不足,没有完备的巡逻记录,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严重管理失职,对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及整车被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后周某与物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车购买价格3800元。庭审中,小区物业公司辩称,物业仅负责小区园区内公共区域的维护保养,案发时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做到每日安全巡查,并未发现异常,已尽到安保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区域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民事案件导致的损害以及物业使用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或物业使用人违反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物业不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且合同另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规定和停车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小区内已在楼栋负一楼及单元大堂安排电瓶车固定停放点,案发时周某并未在规定的地点停车,而是将车辆违规停放在楼栋前,已经违反了合同中有关业主需要遵守的停车约定,所以才导致周某车辆丢失,周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其损失应由周某自行承担。另外,周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电瓶车损失价值为3800元,对于周某的起诉,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应当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其服务内容包含对小区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如定期进行巡查巡视、对进出小区的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及登记等。本案中,周某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先被盗走电瓶,后被整车盗走,虽系他人直接侵权导致财产损失,但物业显然存在安全防范方面的疏失。周某在电瓶被盗后通知物业,物业既未能及时查看监控查找盗窃者,亦未加大安保力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盗窃行为再次发生,故对于周某电动车被盗的损失,物业显然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遵守管理规定有序停放车辆,既是双方之间的物业合同约定,亦是公序良俗,周某明知在物业已明确划定电瓶车停放点的情况下,违规停放车辆,在电瓶失窃的情况下仍不将电动车停放入指定的停放点,对于电瓶及整车失窃,自身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关于周某的损失金额,周某按照新车购买价格主张损失3800元,但周某未能提供购车票据。法院从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来看,周某的失窃电动车属于大踏板类型,可以确认为爱玛牌大踏板电动车,购买时市场价格约为3200元,但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而非以购买时的原价作为计算依据。周某的电动车失窃前已使用了超过三年,从照片来看车况也较为陈旧,按照目前市场价格,法院酌情认定电动车失窃时的价值为1600元,由物业公司赔偿周某50%即人民币8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本期类型的案件,一般法院不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大多是由于业主的举证不能导致。此类案件一般存在三方面举证困难:1.被盗窃财物明确的价值及所有权人难以举证明确;2.被盗窃事实难以明确,在公安机关未侦破案件的情况下,难以举证证明车辆系被盗;3.难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车辆被盗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在审理中可以确认,被告车辆系周某所有,存在车辆被盗窃的事实,且物业在本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物业公司要予以赔偿。

在此法官提醒,物业公司有义务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安保义务,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其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业主应仔细阅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