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可能涉嫌侵犯邻居隐私权

来源:泰兴法院 史晴 顾慧遥      发表日期:2023-08-09 16:54:29      访问人数:

简要案情

张某和马某是泰兴市宣堡镇某小区的对门邻居,该单元为一梯两户。202210月,马某因家庭安全需要在进户门上安装了智能监控设备,该设备具有红外夜视、实时监控、高清录像等功能,可通过手机APP进行实时观看和录播,覆盖范围包括电梯口、楼梯口、走廊及张某家大门。张某认为马某安装的监控侵犯其隐私,要求马某拆除,但马某予以拒绝。张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拆除该设备。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虽是在自家房门上安装了监控设备,但该设备朝向直指张某住宅以及其进出的必经通道,能够拍摄到张某及其家人进出住宅的信息,其安装行为未征得张某同意,违背了张某本人意愿,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故对于张某要求马某拆除智能猫眼设备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能够搜集、记载、使用个人信息的产品从专业化向通用化转变,住宅监控成为监控市场的重要增长点。与此同时,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需求愈加强烈。因此,明确私人安装视频监控的隐私权保护规则,对统一裁判尺度、妥善解决纠纷、提升司法指引具有重要意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该信息是自然人隐私的一种,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我国法律虽未禁止自然人安装监控设备,但当事人在安装前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选择合理的方式以减少对他人影响。居民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在保护自身居住安全方面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妨害他人合法权益,要在维护自身安全和尊重他人隐私之间进行平衡。如果监控设备摄录范围仅限于自己家门口,不会监控到邻居家出入情况,则该监控限度是合理的。但如果监控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自有领域,将邻居的住宅及必经通道摄入,则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了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即使不存在实质的损害后果,仍可认定为侵犯隐私权。(泰兴法院  史晴  顾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