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离婚时候还能要回吗?

来源:扬中法院 方飞      发表日期:2023-08-11 14:39:50      访问人数:

案情简介

李某与蔡某于20219月经人介绍认识。2个月后,李某与蔡某举行了订婚仪式,后李某陆续为蔡某购买了订婚金器和给付了现金作为聘礼。202210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渐生裂痕后分居生活。20233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蔡某返还订婚及结婚相关的贵重财物。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李某和蔡某对聘礼现金等贵重财物是否返还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按习俗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蔡某按照习俗接受了李某较大数额的聘礼现金等贵重财物。这种聘礼现金等贵重财物(俗称“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是以结婚为目的,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现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蔡某按照习俗接收李某较大数额的各种聘礼,都属于彩礼范围。李某是为了与蔡某结婚而给付,给李某家庭造成一定负担,双方现已诉至离婚,蔡某占有彩礼与法不符,属于返还的范围。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关于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及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家庭经济情况,并结合当地习俗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以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理解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彩礼问题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的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本案中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扬中法院 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