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能否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来源:扬中法院 方 飞      发表日期:2023-08-11 15:07:08      访问人数:

案情简介

被告汪某是原告郭某与汪某的婚生女,原告郭某与汪某于199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汪某确定由汪某抚养。原告郭某将夫妻共有房屋中属于原告应得的部分折抵作为应承担的抚养费。后原告郭某在2017年患病住院,花去大笔医疗费。现原告郭某遗留后遗症,手脚不便,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每月需治疗和服药,几乎花光了存款。原告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汪某赡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善孝为先”,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给予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患病后生活困难,赡养人应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承办法官为了不激化矛盾,在诉讼中积极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新坝法庭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被告汪某每月给付原告郭某赡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关于当事人离婚后的赡养问题,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所产生的义务,父母的婚姻状况不是影响子女赡养义务的因素,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依然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扬中法院  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