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旧充新” 消费者维权获三倍赔偿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0-01-14 14:26:38      访问人数:

未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卖家将“翻新机”当做“新机”出售,不料却被消费者发现该产品曾经的销售票据和维修记录,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其退还购机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原告钱某于2018年11月29日在某手机销售门店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花费10299元。当场拆开包装后,工作人员以需要激活为由将手机拿过去激活,半个多小时后,钱某被告知手机已激活成功,并当场试机,回去后,钱某在包装盒中发现了该部手机曾经的销售票据。查询后,发现该部手机曾在2018年11月15日存在维修记录,即该部手机在被钱某购买前就已经被激活。钱某认为,该手机销售门店在向其销售手机时隐瞒了涉案手机已经被激活的事实,构成欺诈,应当按照规定赔偿其损失。因双方未协商一致,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该门店依法赔偿购机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被告该门店辩称,按照该公司出售产品的规定,手机和手机包装盒上的编码应当一致。原告提交的手机盒确实系该门店出售,但该门店无法确定原告当庭提供的手机就是原手机盒中产品,故怀疑原告提供的手机并非为该门店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手机在向原告钱某出售前已进行过维修,被告明知该产品存在瑕疵,其在向原告出售时未将真实情况告知原告,导致原告以购买新机的意愿与被告达成了交易,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且手机盒载明的序列号在苹果官方网站查询时并无任何记录,而手机自带的序列号经查询显示在出售给原告前已经激活并维修过,被告虽未明确认可原告提供的手机即系其出售的手机,但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被告的说法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钱某购机款10299元,并赔偿原告三倍手机价款30897元;原告钱某退还所购手机。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必须时刻注意,细心观察,如果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可以及时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院等主张权益,同时,经营者也应诚信经营,提高自身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