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7个月工资,法官为其讨薪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1-04-28 18:24:57      访问人数:

在自己承包的山场砍伐树木却被他人告上法院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从而牵出了“一山两证”林权之争。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林权争议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冬,原寺下乡杨梅村为响应县委县政府“兴果富民”的号召,组织村民对杨梅村杨梅组内小地名为“蒙露仚”荒山进行果业种植开发。杨梅村委会组织各小组村民投工投劳,铲除杂草杂树,清场整地,打带挖穴。1995年12月23日,杨梅村委会与该村村民即被告王某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书,将前述荒山整理成果园承包给被告王某,承包期为30年。经上犹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原上犹县寺下乡人民政府填发向被告王某颁发了茶果经营土地使用证。而2006年林改期间,该山场错误登记在原寺下乡龙潭村集体名下,2019年1月25日,上犹县不动产登记局又向原告杨某颁发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确认“蒙露恨”山场林地使用权、森林与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人为原告杨某,导致该“蒙露恨”山场“一山两证,一山两主”,从而引发了该起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在当地政府的确认下以承包经营的形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并没有侵犯原告杨某的权益,对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也没有明显过失。从尊重客观历史,结合当时权属登记条件的局限性,也不宜完全否认原告杨某对“蒙露恨”山场的相关权益,对于现在原告杨某享有的权属权益与被告王某仍在承包期内土地使用证效力冲突问题,应由原、被告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原告杨某以被告王某侵害其林木财产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