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之前要慎思 逾期不还罚息高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1-04-28 18:25:33      访问人数: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萍乡某银行借款本金10020元,及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被告贺某以借款人身份、案外人谭某、谭某某以保证人身份与原告以贷款人身份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3万元,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等。根据原告提供的综合柜面业务系统屏幕打印件显示,截至2017年5月25日,被告贺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20元,利息、罚息、复息计4761.52元。被告当庭表示借款属实,但自己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希望银行能把利息停掉。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偿还借款利息,其未按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