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

——牛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1-07-19 21:08:28      访问人数: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比另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 多义务,在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经济补偿的数 额,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权利义务 一致的原则进行通盘考量,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权利一方 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所负义务的程度及另一 方的收益等情况进行妥当认定。 

基本案情 

牛某某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 :1、请求 依法判令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 牛小某由原告抚养;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 受理费依法分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于2014 年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22日,双方生育一子牛 小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因 家庭琐事而争吵。后来,双方矛盾不断加剧,目前双方感情已 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李某辩称:1、李某同意离婚;2、婚生子牛小某归李某抚 养,牛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月;3、请求判令李某现住 的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16号房产及附属车位归李某一人所有; 4、确认牛某某和牛某东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1无效,恢复牛某某在东营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4960万 元(占比99.2%)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牛某某存在恶 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应 当不分或者少分;5、请求确认2019年3月牛某某将位于东营区 运河路东营区运河路423号的房产转移到其父亲牛某东名下行 为无效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牛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 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应当不分或 者少分。该房屋装修增值部分50万元依法分割;6、请求牛某某 给李某因抚育孩子经济补偿50万元;7、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 分割。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 原、被告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15年5月22 日生育一子,取名牛小某。2019年4月9日,牛某某起诉李某离 婚,后于2019年7月8日撤诉;2020年4月27日,牛某某再次起诉 李某离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 (2020)鲁059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不准牛某某与李某离 婚。二人婚生子牛小某长期跟随李某共同生活。李某提交门诊 病历,诊断结果为双侧卵巢PCO。牛某某曾陈述月收入10000元。 2018年12月13日,牛某某与东营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载明牛某某购 买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423号的大海·鑫庄国际别墅一套, 建筑面积348.6平方米,总价2830000元,并办理网签备案。牛 某某主张该房产系东营市美城装饰有限公司以在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工程款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取得,最初网签备案在牛某某名 2下,牛某某应当向东营市美城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与抵债金额价 值相等的款项,后因李某不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手续,牛 某某未实际取得该房产,该房产最终登记到案外人牛某东、刘 某某名下。李某主张为该房屋投入装修款项50万元。 东营市美城装饰有限公司(甲方、债权人)与东营大海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债务人)签订《以商品房抵债协议 书》约定,乙方以自行开发的东营大海鑫庄国际小区商品房一 套抵顶乙方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的大海房地产鑫庄国际项目 及大海丽苑项目工程款609.3万元中的2050000元,以作为对甲 方同等债务的偿还。 原、被告认可的共同财产有:位于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 发区东四路16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83.73元,该房屋于2015 年2月10日购买,购买价格889608元,同时购买房屋附属车位2 个,现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庭审中双方协商该房屋及车 位现价值为100万元,房屋现尚有60万元抵押贷款未还,原告牛 某某不主张分割该房屋内家具家电,同意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剩 余贷款。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主张无其他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 (2021)鲁059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牛 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牛小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 告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婚生子牛小某抚养费2500元 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原告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可探望婚 生子牛小某两次,被告李某对此负有协助义务;三、位于东营 3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四路16号的房屋一套及房屋附属车位 使用权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原告牛某某补偿款45万元;四、原告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支付被告李某经济补偿10万元。上述三、四项应付款项折 抵后,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牛某某补偿款 3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 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基于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 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是关于离婚经济补 偿制度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指夫妻一方因在家务等方面付 出较多义务,在离婚时可请求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的权利。本 条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 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 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 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 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离婚 经济补偿的适用需符合如下条件:(一)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 制类型一律适用;(二)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 为前提;(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 人自行决定;(四)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民法典关 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条款肯定了家务劳动、家庭义务付 45 出的价值,普遍救济了家庭主妇和家庭主夫,家务劳动补偿制 度的立法初衷得以真正实现,有助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婚姻的存续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亦系双方自由、 自愿的选择。本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结婚,本案系原告第 三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已满三年,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 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牛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 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婚生子的实际情况,双方的陈述, 确定孩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牛某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 权;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关于双方主张的共同债务及 涉及到股权转让等事项,涉及到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 双方可另行解决。 对于李某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款的主张,因其在抚育子女方 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家中的家务及孩子的教育抚养主要由其 承担,故李某的该项主张理由正当,符合民法典相关立法精神, 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的长短、婚生子的年龄、牛某某的收入情况及家庭从 中受益等因素,酌情进行了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 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 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 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 恢复探望。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 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 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 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 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 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 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审独任审判员:刘君东 法官助理:宋奕葳 书记员:苏 编写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奕葳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