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法官案后督促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来源:果元法庭      发表日期:2010-05-26 17:29:10      访问人数:


    “王法官,在你的督促下,我已经拿到保险公司给的9755.09元的赔偿费啦。”5月21日,当事人单小三兴冲冲地向渑池法院果元法庭的王法官报告了这一“喜讯”。 单小三的“喜讯”是渑池法院果元法庭今年来实行“案后督促”制度取得的又一个成果。

    2009年5月4日,张润润驾驶被告王彦莉所有的豫MD2399号轿车沿31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果园村路口时与原告单小三同向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车损人伤后逃逸。后经查证肇事者系张润润,并认定张润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大部分医疗费用后,就剩余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案件受理后,原告撤回了对张润润的起诉,追加被告王彦莉所有的豫MD2399号轿车投保的财险平顶山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6425.64元。渑池县法院果元法庭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无效,于2010年3月24日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单小三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9755.09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渑池法院果元法庭为了巩固办案成果,防止新的不安定因素产生。让原告早日拿到属于自己的赔偿款,十分重视该案的回访和督促履行工作,多次给某保险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打电话督促履行,经过一番努力,终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将赔偿款交付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