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久积怨 法院调解化干戈

来源:罗山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0-09-18 17:28:41      访问人数:

乡村现实生活中,常因毗邻通风、采光、修建宅基、土地争议等引起矛盾,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发生纠纷后碍于情面互不相让,心理上争强好胜相互斗气激化矛盾,以致小争端变成大纠纷,最终对簿公堂。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楠杆法庭审结的一起农村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引发笔者对该类案件的思考。

同村居民易某与张某因地块权属发生争议,经多方调解无果,易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强占的耕地,并赔偿损失。2005年,易某与徐某口头协议进行山地互换,易某将其一块山地给徐某,徐某将其一块土地(即争议地块)给易某。易某在争议地块种植几年后不再种植,后被告张某即在此闲置地块种植棉花等作物三年有余。2020年春季,原告在该地块栽种40多棵树苗,被被告张某的妻子拔除。原告报警,村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双方为此还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张某认为争议土地是某街道居委会集体所有的荒地,人人都可以种植,其已开荒种植三年多,并无人阻止,原告无权在其种植的荒地中栽种树苗,称其对易某与徐某土地置换的事情不清楚。双方针锋相对,均不同意调解。

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很大,主审法官并未着急开庭审理,一方面留给当事人一段时间,缓和对立情绪;另一方面,通过庭前调查走访及实地勘察,详细了解双方的矛盾根源,弄清纠纷的来龙去脉,为下次调解打下基础。

因双方态度强硬,第二次调解一时陷入僵局。后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主持调解时,双方激烈争执,均称不同意调解。按照常规,调解无果即可择日宣判,但法官并未气馁,召集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坐在一起拉拉家常、谈谈心,后谈及原告目前身患重病且之前两家关系较好,双方对立情绪均有所缓解,法官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通过深入浅出的疏导、交流,双方同意私下进一步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告知法庭。2020年8月1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张某将争议地块退还原告易某,并赔偿原告500元,原告撤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上述案件,引发笔者如下思考:

第一,针对当事人都是邻里乡亲关系的状况,自始至终把疏导与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着力点,诉前及庭前、庭中、庭后各个阶段以创新多样的调处手段,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地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技巧。

第二,深入田间地头、当事人家中走访、调查,了解案件前因后果,掌握第一手案情资料,为客观、准确审理案件、调解矛盾打好基石。

第三,案件调处过程中随时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做好双方思想工作,融情理于调解始终,防止矛盾激化,最大限度增加邻里和谐因素,力求使案件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基层组织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辅以法官的适时跟进,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懂法服法,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既保证案件质量,又使当事人信服、群众满意。(熊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