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扣砍头息 调解化纠纷

来源:范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1-03-05 17:28:32      访问人数: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现象,是一种变相提高借款利息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予以禁止。

日前,在范县法院杨集法庭指导下,杨集乡民调中心成功调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纠正了在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邻居关系,2019年8月,王某计划购置一辆挖土机,因资金不足,向赵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1分,借期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赵某向王某催要借款4万元,王某以实际收到赵某借款38000元为由,拒绝偿还。赵某以借款时双方都同意预先扣除2000元利息,到期后王某直接偿还4万元的约定,坚持要求王某偿还4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向杨集乡民调中心申请调处,要求王某偿还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

杨集乡民调中心受理案件后,承办该案的调解员首先到法庭征求指导意见和处置方案。在庭长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对此类现象进行分析后,调解员考虑到,在当地农村民间借贷案件中,预先在借款时扣除利息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了达到调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调解员决定前往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进行现场调解,通过调解员的耐心释法,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王某认识到,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协议,被申请人王某偿还申请人借款38000元及利息。(崔志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