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引纷争 法庭见公平

来源:镇平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1-03-11 18:21:53      访问人数:

2021年2月4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疫情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传递了“法治温度”。

2018年10月1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选矿厂签订《尾沙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河南省镇平县二龙乡二龙村梅子沟组的尾沙以22万元的价款出售给原告使用,约定使用期限为30个月。2020年初,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原告在此期间不能如期拉沙。2021年1月4日,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使用期限6个月。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2020年初,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各地政府及卫生防控部门均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给部分民商事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就本案而言,疫情和防控措施确实导致原告在此期间不能如期拉沙,继续维持原合同当中约定使用期限的效力将显失公平,原告请求延长使用期限合理合法;但疫情及防控措施给原告带来的损失不可归责于被告,原告不能随意扩大其损失主张,其主张延长6个月使用期限没有事实依据,故其不合理的主张部分不应得到支持。被告辩称疫情对原告拉沙没有影响,不应延长使用期,与客观事实不符,亦与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双方当事人当取之正确态度应为互谅互让、共同分担损失,实现互惠共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疫情和防控措施的影响,依法判决变更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选矿厂签订的《尾沙买卖合同》第二条中的使用期限为32.5个月。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史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