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法庭:离婚后,请不要阻止我见孩子

来源: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1-04-14 16:24:10      访问人数:

近日,卫东区法院高新法庭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原告丁某在多次要求探视无果的情况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了自己的权利。

【案例】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8年7月10日生育一子丁小某(化名),2019年3月1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丁小某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由被告王某抚养,7月1日之后由原告丁某抚养。双方还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抚养费作了约定。2019年10月之前,原告能够正常探望婚生子,被告尚予以配合。2019年10月底以后,被告以原告未支付抚养费为由不再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原告未再见到孩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法院判决】原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可探望婚生子丁小某2次。(原则上安排在周末、节假日、可带儿子外出游玩,每次探望不少于6个小时),如遇原告家庭重大事项,逢年过节等另增加探望次数6次、全年共计30次。被告王某负有协助义务。

【法官说法】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为目的,实践证明,探望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但是探望权的行使也不是随心所欲的,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失独家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主张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而改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