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法庭公正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获嘉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1-05-25 17:42:24      访问人数:

日前,巩义市杜甫办事处某村养鸡场的翟某某向获嘉县法院发来感谢信,对中和法庭法官追回其玉米款表示感谢。

2020年7月23日,翟某某通过货车司机周某某介绍,与获嘉县的张某某取得联系,双方达成购买玉米的合意,由周某某将翟某某所购玉米送到其在巩义市的鸡场。7月24日9时,翟某某通过微信给张某某转玉米款50000元。当天周某某给原告送来玉米13.15吨,每吨价格为2320元,合计货款为30508元。此后翟某某多次催促,张某某既不退回剩余货款,也不再送相应价值的玉米,故原告诉至获嘉县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剩余货款194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年3月4日,获嘉县中和法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达成购买玉米的合意后,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50000元用于购买玉米,但原告只收到了价值30508元的玉米,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剩余货款19492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认识,都是原告通过货车司机周某某同意之后才向其转账,多余的货款已退还给司机周某某,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既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被告此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判决张某某向翟某某返还货款19492元。

张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专门来到中和法庭“讨说法”,认为都是获嘉县人,为什么不向自己人,偏向外地人?审判人员耐心对其进行释法答疑,并告知其如认为已向周某某转账剩余货款,可在履行判决义务后持相关证据向周某某进行追偿。张某某听到有补救措施后,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要求法庭联系原告现场付款。

日前,翟某某已经全额收到了张某某的转账。(刘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