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淅川县人民法院盛湾法庭万华峰法官多次“背对背”沟通和“面对面”调解引导,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上诉期内得以彻底化解,被告某农业公司贷款10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原告闫某到被告某农业公司农场浇水、锄草临时务工。 2020年6月24日,原告闫某当天下午干完活收工后,乘坐公司的无号牌工具车回家,下车时不慎摔伤,伤情造成创伤性脑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等。原告治愈出院后委托律师进行起诉,在律师的指导下闫某诉前进行了肢体和精神鉴定,鉴定为精神9级伤残,肢体10级伤残,鉴定后要求被告某农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7万元并起诉至法院。
淅川法院盛湾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都参加了庭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承担40%的责任,某农业公司需赔偿闫某10万元。
判决送达原被告后,万华峰法官又主动联系双方询问要不要上诉,双方均表示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不上诉。为避免赔偿款不到位日后再有纠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承办法官判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背对背”调解,从情、理、法多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说。闫某表示知道公司近几年投资巨大,资金困难,但自己后续治疗也需要资金,希望公司能想办法尽快筹集资金,哪怕分期支付也可以。某农业公司则表示目前给工人发工资都困难,出这样的意外事故让公司的经营雪上加霜。万庭长告知该公司,如果拖得太久,原告会申请强制执行,到时候还要支付执行费,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费又是一笔开支,执行会冻结公司账户,到时候公司账务往来都会受限,万庭长耐心细致的多维度给该公司算了这笔账。公司法人表示会尽快想办法处理。几天后,公司打来电话说从银行贷款1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闫某,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审理法官用心用力的办理,顺利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