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用起纠纷,巧借亲情促和解

来源:固始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2-03-03 08:51:03      访问人数: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在被告李某隐瞒其已婚事实的情况下恋爱,并生育有一女儿。2018年双方分手,并于当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署一份抚养费协议,被告承诺每年最低交付抚养费20000元给原告,今年1月被告不再支付原告抚养费,并将其原告王某微信删除。故原告王某起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法官通过电话了解到,李某不想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他认为女儿是他与原告非婚生孩子而且原告阻止他探望孩子。王某说,不让李某探望是因为被告之前隐瞒其已婚的事实,所以未配合李某探望孩子。孩子是本案的突破点,法官敏锐的觉察到。为了案结事了,更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法官对被告非婚生孩子不支付抚养费的错误思想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对原告进行劝说,虽然被告有错在先,但是他是孩子父亲的事实也是抹灭不掉的,他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离不开父亲的关怀。一番沟通后,王某和李某都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王某表示今后一定会主动给予孩子更多与李某相处的机会,李某则表示会付清之前拖欠的抚养费,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曾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