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院通知 损害自身权利

来源:泌阳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0-04-30 11:51:38      访问人数:

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春水法庭审结张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某某接到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拒绝签收法院邮寄的判决书,上诉期满后才提出上诉请求,已无法得到支持。

2016年,被告王某某从原告张某某处购买石材,2016年8月,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40 000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3月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 000元。剩余30 00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后被告直接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原告张某某无奈提起诉讼。

春水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数次拨打被告王某某的电话,王某某都拒绝接听,因王某某户籍地在外省,法庭便向其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本人签收了上述材料。承办法官又短信提醒王某某及时准备证据、按时参加诉讼,王某某始终不予理会。法院如期按被告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了判决。判决作出后,法院向王某某邮寄了判决书,被告王某某拒绝签收,承办法官又以短信方式向王某某告知了判决主文内容并告知其上诉权利,还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王某某送达了判决书,王某某自始至终未予答复。近一个月后,被告王某某突然与承办法官联系,提出上诉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自拒绝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且在王某某拒绝签收后,承办法官又以短信和电子送达方式告知了王某某。王某某无视法院的通知,在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下提出上诉,承办法官向王某某释明了法律规定,告知其已丧失上诉权利,如果对裁判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李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