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惹纠纷,以案释法化干戈

来源:鲁山县法院      发表日期:2020-02-23 14:51:59      访问人数:

近日,鲁山法院瓦屋法庭法官巧妙运用身边的案例,释法说理,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0月10日上午,原告文某途径被告周某家门口附近时,被周某拴在住宅附近的狗咬伤腿部,被告却以咬伤人的狗只是自己收留的流浪狗,且拴在自家住宅附近、离正常通行公路较远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只好找到乡村干部及乡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此事,但被告仍避而不见,不同意赔偿,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受理案件后,程相哲庭长仔细分析了案情后,觉得与其让双方对簿公堂,激化更大的矛盾,不如采取调解的方式缓和双方的冲突。他找到在当地工作近三十年的审判员党群作为本案的专职调解员进行矛盾化解工作。接到任务后,党群法官先后三次深入事发现场及原、被告家中进行实地查看,发现栓狗的地方确实在被告住宅附近,且离公路较远,也没有正常通行的道路,是较为偏僻的荒地,而原告是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节省时间抄近路才途径此地,因没有发现拴在附近的狗,才被狗咬伤。

党群法官又了解到被告之所以不愿承认自家狗咬伤人的事实,是因为家里经济确实困难,原告5000余元的诉求对他来说实在是无力偿还。再加上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党群法官担心这个案子若处理不妥,不仅会影响到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还会对所在区域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谨慎再谨慎,党群法官又走访了事发当天在场的村民和村组干部,一一详细了解后,再三确认咬伤人的狗,确实是被告家养的。

掌握了所有信息后,党群法官联系上被告的女儿,邀请村组干部和群众到现场参与调解工作,用身边的案例释法讲理,耐心引导被告及亲属认识到动物饲养者和管理者的严格责任,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原告道歉,并获取原告的谅解,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的女儿当场将赔付款送到原告的手里,双方在现场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参与到现场调解工作的群众中,不乏家中饲养动物的,他们听了党群法官详尽的讲解后,都纷纷表示,今后一定会对自家所饲养的动物严加看管,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程相哲、马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