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果树被毁 共同侵权人担责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1、岳某1,第三人陈某某、岳某2、岳某3、吴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虞城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0-08-26 17:11:46      访问人数: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租用第三人陈某某、岳某2、岳某3、吴某2位于虞城县芒种桥乡的土地共计13.8亩,约定租金每年每亩1100元,租期五年,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原告有优先使用权。该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四第三人将土地以每亩每年1500元的租金出租给被告吴某1、岳某1。因李某某在合同期满后未主动清理土地,2018年11月1日,四第三人向被告吴某1、岳某1出具委托书,委托二被告将涉案地块上的树木及其他障碍物清理去除。2018年11月24日,二被告在遭到原告阻止之后,损毁了原告栽植在涉案地块上的果树307棵,价值23671.33元。李某某遂将吴某1、岳某1、陈某某、岳某2、岳某3、吴某2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果树损失。

裁判结果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3日作出2019号豫1425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吴某1、岳某1与第三人陈某某、岳某2、岳某3、吴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23671.33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四第三人均提出上诉。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吴某1、岳某1未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号豫14民终50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中央鼓励发展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常态,随之而来,法院受理的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本案就是在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涉案土地承租人所种果树被出租人与新承租人共同损毁引发的侵权案件。

本案中,四第三人(即土地原承包人)与原告李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四第三人依法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李某某恢复该土地原貌。因涉案土地种植有树苗,四第三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和有利生产的原则为李某某预留一定的清理时间,但其私自委托吴某1、岳某1采用挖机对涉案土地进行清理,损坏了李某某栽种的果树,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利。二被告在遭到原告李某某的阻止后,仍然将原告李某某的果树损毁,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二被告和四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李某某未及时清理、返还土地给四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四第三人可另行主张。

诚信是市场的通行证。农村土地流转有助于农民利用承包经营权参与市场交易增加收入,此过程中,在遵循平等协商、依法、有偿、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流转活动参与人也应充分遵循诚信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依法获取收益。(李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