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1等诉西华县红花镇龙池头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来源:西华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0-12-11 14:49:49      访问人数:

基本案情

西华县红花镇龙池头村委会为响应美丽乡村号召,经政府部门立项、审批、拨付专项建设项目资金,对该村内原有的一处坑塘进行开挖、硬化、绿化等,建成一个池塘,取名龙湖,用于村民休闲游乐。龙池头村委会在龙湖旁边设立了“湖水深2米,禁止游泳,溺水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并在龙湖四周修建了1米左右的围栏。2019年7月16日下午,村民金某某到龙湖游泳,溺水。2019年7月17日晨5时许,金某某被打捞上岸,已无生命体征,被确认死亡。金某某的家属金某1等五人将龙池头村委会诉至法院,主张龙池头村委会擅自将原有坑塘深挖扩大人工造湖,对周边居民造成安全隐患,是致金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龙湖旁设有简单警示标志,只能减轻村委会的赔偿责任,要求龙池头村委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698.75元。

裁判结果

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19)豫162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驳回金某1等五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金某1等五人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豫16民终25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涉龙湖系经政府部门立项、审批、拨付专项资金建设的美丽乡村项目,用于村民休闲游乐,而非游泳场所。经一审法官实地勘查发现,龙池头村委会在龙湖旁边设置了“湖水深2米,禁止游泳,溺水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并在湖四周修建了1米左右的围栏。作为建造者和管理者,龙池头村委会已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对金某某游泳溺亡不存在过错。金某某系龙池头村村民,长期居住在该村,对深挖坑塘修建龙湖一事应有所了解,且事故发生时金某某已73岁,对自身状况及在龙湖游泳存在的危险亦应有所认知,其无视禁止游泳的警示及湖边围栏,径自下水游泳后溺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金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