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雒某1与被告雒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来源:温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1-02-02 10:32:23      访问人数:

基本案情

涉案宅院坐落于赵堡镇赵堡村东大街12排80号。该宅院坐北朝南,为三进院,该宅院南段原系东西两个院,被告雒某在南段的西院居住。原告雒某1等在南段的东院居住。后经村委会调整,现该宅院从南向北依次为被告雒某、原告雒某1、案外人雒某2三家的宅基地。该宅院最东边留有一条约1.8米宽的共用通道(暗道),由被告雒某、原告雒某1、案外人雒某2三家共同使用。三家承诺不在该共用通道上堆放任何杂物,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现赵堡村已经接通天然气,在被告房屋东山墙距地面约3.5米处留有一个天然气管道接口,原告欲从该接口处经共用通道向其宅院接通天然气管道,遭到被告阻止。故原告以相邻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温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豫0825民初2170号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被告雒某不得阻挡原告经涉案宅院共用通道从被告雒某东山墙上铺设天然气管线。

典型意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及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涉案宅院为三进院落,原、被告共同居住在该院里,被告住第一进院,原告住第二进院。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被告家的天然气管线系经共用通道铺设;原告家若需接通天然气管道,最合理、便捷的方式也系经共用通道从被告东山墙上进行铺设。虽然原告经共用通道铺设燃气管线势必会对被告造成一定的影响,给其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但被告作为相邻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尽到必要的容忍义务,故二原告经涉案宅院的共有通道从被告雒根东山墙上铺设天然气管线,被告不应阻拦。(张英凡、廉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