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确山某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赫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确山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1-02-02 11:23:06      访问人数:

基本案情

原告确山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赫某某之间有生意往来。李某某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因在经营过程中拖欠被告郝某某150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向被告郝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明年2月1日给,李某某,2019年2月1日”。欠条上还有标注“已付24300元,下欠125700元整,2020年元月22号”。被告郝某某因索要该笔欠款,于2020年6月1日在抖音平台发表带有“老赖”、“某沙发厂老板李某某”字样的视频及回复评论,并驾驶载有“李某某垃圾人品、欠钱不还”、“某公司李某某还钱”宣传板的车辆沿街宣传。除此之外,被告郝某某还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短视频评论区、温馨岚梦客户群、东尚物流群、驻马店齐心家具团购群、上蔡三友家具批发群发表对原告确山某家具有限公司不利、降低其信誉的言论。被告郝某某在庭审时陈述其针对的是李某某,并非确山某家具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某某停止侵害原告确山某家具有限公司名誉权;二、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驻马店市市级刊物上刊登经本院审核的向原告确山某家具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如被告郝某某不履行义务,由本院在驻马店市市级刊物上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予以刊登,费用由被告郝某某负担;三、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抖音平台、微信群组(温馨岚梦客户群、东尚物流群、驻马店齐心家具团购群、上蔡三友家具批发群)、朋友圈内发表经本院审核的向原告确山某家具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四、被告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确山某家具有限公司损失3000元;五、驳回原告确山某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法人的信用、生产能力、经营状况、经营道德等人格价值的总体评价。法人依法享有获得和维持公众对其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法人人格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法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被告郝某某在公开场合使用“李某某垃圾人品、欠钱不还”、“特亿迈李某某还钱”等语句,足以导致公众对原告确山某家具有限公司的信用、经营道德等方面评价的降低。被告郝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针对的是李某某,并非确山某家具有限公司,郝某某作为有民事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遇事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冷静处理,对其与李某某之间的个人债务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如双方协商不一致,应当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实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聊天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及在公开场合摆放宣传板等不当方式对原告声誉进行不恰当的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公司名誉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被告侵害名誉权致使商业往来受到影响,其经济损失本院酌情定为3000元。(郭全成、苏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