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因与被告赵某、张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长垣市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1-02-02 11:30:09      访问人数:

基本案情:

赵某、张某1于2017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二人结婚后分期购买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张某1名下,分期付款通过张某1银行卡偿还。2018年5月份张某1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并开始分居生活,2018年7月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后张某1于2019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2019年5月13日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小型轿车归张某1所有,张某1给付赵某购车款12000元。在张某1于2018年5月提出离婚后,张某1自2018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7日,共计向其哥哥张某借款23008元用于偿还小型轿车车贷,借款2780元用于购该买车险。但在张某1提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1未主张存在夫妻共同债务。2019年7月24日,张某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张某1共同偿还张某1的借款25788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25788元。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之间有无婚姻关系;2、债务是否真实存在;3、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有关。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对自己的“有理由相信”负举证责任。本案张某1与张某系兄妹关系,张某1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张某1与赵某因感情纠纷起诉离婚并分居至法院判决离婚期间,张某1多次向张某借款共计25788用于偿还车贷及购买车险,张某1对其向张某借款25788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在张某1向张某借款时,赵某、张某1因感情纠纷开始诉讼离婚,并且分居。张某在向张某1出借款项时未得到赵某的认可,亦未得到赵某事后追认,而张某1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未提出因偿还车贷而有共同债务。且张某1在向张某提出借款时,有部分时间显示张某1的银行卡存在足以偿还车贷或可以偿还部分车贷的情况,张某1仍向张某借款偿还车贷不符合常理。综合本案证据,认定该借款系张某1的个人借款,张某、张某1主张认定借款系张某1、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由张某1向张某偿还借款25788元。(王亚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