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损伤,保险公司担责后,能追偿吗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1-08-09 16:18:52      访问人数:

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高庙法庭“请您当法官”活动,邀请社会各界100余名群众走进庭审,旁听案件,现场说法。

2018年11月19日,被告贾某某无证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沿菜园至上窑公路由北向南行使至赵原村十字路口时,与尚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尚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公安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予认定。经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被告贾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时未遵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通安全规则,致原告受伤,可以推定被告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贾某某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该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尚某某12万元。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向无证驾驶人贾某某追偿无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在审判员孙卫卫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有条不紊,充分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经庭下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保险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受害人尚某某履行了赔付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享有向无证驾驶的贾某某进行追偿的权利,遂依法判令被告贾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2万元。

休庭期间,湖滨区法院向旁听群众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该案审判及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庭审结束后,法官向在场群众释法答疑。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侵权人贾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尚某某损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了对受害人尚某某的赔偿责任后,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民事纠纷。

由于贾某某系无证驾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种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人予以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在其赔偿范围内,享有向驾驶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本案即属于保险公司行使对无证驾驶人追偿权的典型案件。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了两起不同的诉讼案件。这两起案件涉及到法益保护的优先性问题和责任承担的终极性问题。交强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是第一位的法益。因此,法律及司法解释设立专门条款进行规定,不考虑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只要受害人受到损害,交强险就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受害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后,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侵权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其应当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即应当承担不当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履行垫付义务后,即取得了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既具有惩戒的作用,也具有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在机动车日益普及的今天,机动车已经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该起案件给我们每一个驾驶人员敲响警钟,一定要做一名守法公民,规范驾驶,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做到不无证驾驶,不醉酒驾驶,更不能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否则将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孙卫卫、何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