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沉重,顾客消失,生意人老张的讨债路将通往何处

来源:息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2-03-03 09:28:59      访问人数:

2021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里,太多人感受到了生活的艰辛,老张也不例外……

年关将至,本来该是阖家团圆、热闹欢愉的时候,但是开瓷砖店的老张却高兴不起来。想到近两年因疫情影响逐渐下降的营业额,想到赊出去的瓷砖和迟迟要不回的货款,老张的心里苦不堪言。在发现自己的老顾客李某最近仿佛消失了后,老张更是寝食难安。

基本案情

李某从事装修生意,从2016年至2019年一直从老张店里批发地板。因为是老主顾,老张觉得李某人也不错,有时李某没现钱,老张也放心地将瓷砖交付给李某。2020年5月,经双方结算,李某这几年欠老张货款共计3万余元。结算后,李某称暂时没有那么多钱,便向老张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一个月后准时付清。然而,一年多过去了,李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脱,最近居然连自己的电话都不接了。眼看就要过年,小店的生意越来越不景气,房贷、车贷压得老张几乎喘不过气来。无奈之下,老张便将李某诉至息县法院。

审理经过

路口法庭员额法官樊鑫受理该案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也很充分,便考虑组织双方调解。岂料,电话联系李某,却始终无人接听。在成功邮寄送达传票后,樊鑫决定依法开庭审理。

本以为案件可能要缺席审理,没想到开庭当天,李某便早早地来到了法庭。当承办法官问李某为何一直不接听电话时,李某叹了一口气,向承办法官讲起了自己的苦衷。李某表示,自己确实欠了老张的货款,而且最近因为承包的小工程要不到工程款,家里老人孩子开支也大,便跑去北京找活计,并不是故意躲债的。也是因为心里对老张有愧疚,所以不敢接听他的电话,并不是想赖账。但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李某便立刻从北京赶回来了,想把这个事情了结了。在了解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后,承办法官有心促成双方调解。但庭审中老张怒气难平,表示自己房贷压力很大,拒绝了调解。

庭审结束后,看着欲言又止的李某,承办法官决定再次尝试调解。通过背靠背的方式,承办法官樊鑫分别向二人提出了折中的还款方案,并积极劝说李某:“你既然不远千里赶回来处理这个事情,就应该拿出诚意来,最起码要先还一部分,以解老张的燃眉之急!”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老张和李某达成了和解,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受经济环境及疫情影响,近年来生存压力最大的还是一些靠薄利多销的个体工商户。这些商家很多是靠熟人介绍维持自己的销售渠道,所以“赊欠”在实际生活中非常常见。但不管是“出于信任”,还是“抹不开面子”的赊欠,当自己权益收到侵害时,都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也应当注意,“赊欠”后向买家出具欠条,应按照欠条约定及时还款,否则还要承担除货款之外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殷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