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异性钱财数十万 法官扶正义判令如数还

来源:永城市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2-05-13 17:25:12      访问人数:

2022年1月18日,永城法院院长收到了当事人张某向其邮寄的对永城法院芒山法庭陈峰法官的感谢信,信中张某表达了对陈法官热情公正无私办案的感激之情。其实就在张某邮寄感谢信的前两天,张某就已经和其两位委托代理律师专程从商丘市赶往永城市,向陈峰法官送上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公正廉明”的锦旗。

一、丈夫赠异性钱财诉至法院

张某和其丈夫李某结婚后,李某在外经营生意,张某居家相夫教子,日子本来过得美满和谐。后李某在外结识了异性陈某,并与其交往多年,交往期间李某多次通过银行和微信给陈某转款,数额高达数十万元。后两人关系及转账情况被张某知悉,在张某质问李某时,李某不仅未加悔改,还多次语气强硬态度恶劣。

张某遂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李某赠与陈某数十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陈某如数返还。在庭审中,陈某称其系向李某借款,并提交了李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借款已经偿还。本案中李某未到庭说明情况。

芒山法庭陈峰法官在开庭后仔细剖析案情审查证据,结合陈某和李某的特殊关系、陈某的经济条件和还款能力,综合陈某仅提交收条缺少转账记录相印证等各方因素,果断对陈某偿还借款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法院依法判决限期如数归还

判决李某和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和第三人李某500000元。

判决后,陈某表达了愿意分期返还的意向,在陈峰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至此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三、法官说法:

(1)赠与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达成的赠与合同,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2)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3)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家庭和睦,首先家人之间要相互忠诚。夫妻间的忠诚,既包括夫妻之间两性生活的专一,也包含夫妻间的情感交流和彼此尊重,以及夫妻不得恶意抛弃对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