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李某一、李某二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来源:上蔡县人民法院      发表日期:2020-06-24 17:57:23      访问人数: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生育儿子原告李某一、李某二。被告周某某系杨某某一家同组村民及邻居。2018年10月16日,周某某以杨某某家安装的监控设备照到周某某家院子为由,与杨某某及其儿媳发生争吵,后周某某用木棍将杨某某家的监控设备往里折合,李某二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到杨某某家中了解监控设备监控的角度。此时受害人李某某外出回来,用梯子对监控设备进行调动。周某某与李某某理论,李某某突然捂着胸口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急性心肌梗死引发心力衰竭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原告杨某某、李某一、李某二以周某某无故将其监控设备捣毁,李某某与其理论时遭到周某某及其家人辱骂殴打,民警到场后周某某仍不收敛继续辱骂,导致李某某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由,将周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7697.6元,并申请对周某某所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与李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20%。

周某某辩称,2018年10月16日,其只是将杨某某家的折叠式监控设备合住,并未捣毁;在折叠的过程中与李某二互骂,并未互相殴打,且辱骂时李某某不在场,民警到现场后李某某才回来;民警让李某某将监控设备拆除,不允许其侵犯周某某的生活隐私;李某某将监控设备合住后搬着梯子回到家中,出来后突然倒地,周某某至始至终未与李某某有语言冲突,更没有进行殴打,李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原因造成,与其当天搬梯子并拆卸监控设备等劳作有关,与周某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两家发生矛盾系因李某某家安装监控设备侵犯周某某一家隐私引起,且经派出所多次处理,杨某某、李某一、李某二与李某某对事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周某某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豫172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一、李某二、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453.36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豫17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案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系对门邻居,两家发生纠纷的起因是被告周某某曾以死者李某某阻拦其建围墙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李某某不得阻止其建围墙,双方因此引发多起诉讼,数次吵闹并到所在地镇政府上访。后李某某家安装了监控设备,通过摄像头可监控到周某某家人在自家院内的一切活动,给周某某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不便,为此双方又多次发生吵骂,公安机关对双方也进行了处罚。李某某是在双方的又一次争吵过程中突发心肌梗死引发心力衰竭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对于李某某的死亡,周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的划分,应根据双方之间的过错予以确定。李某某家安装的监控设备能够随时监控到周某某家人在自家院内的活动,侵犯了周某某一家的隐私权,经公安机关处理,仍未拆除,存在明显过错;周某某通过吵骂的方式而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亦有不当,经鉴定机关鉴定,其行为与李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20%,其对李某某的死亡亦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行为的过错大小及鉴定意见,酌定双方对李某某的死亡各承担50%的责任,周某某的行为与李某某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为10%。经审查,三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为309067.14元,周某某应当赔偿三原告的数额为309067.14元×10%×50%=15453.36元。(文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