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某景区“网红桥”惹祸!? 越州法庭巧妙化解赔偿纠纷

来源:麒麟区人民法院越州中心法庭      发表日期:2020-07-03 11:04:59      访问人数:

近年来,国内不少景点景区陆续出现可以左右摇晃、体验刺激快感,带来阵阵尖叫的吊桥,且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软件的宣传而意外走红,这种桥也被人们称作“网红桥”。

而人们在体验“网红桥”时,即使手脚并用,身体也会随着桥身的疯狂晃动而左摇右摆,稍不留意就容易掉到桥下的水池或防护垫上出“糗”甚至受伤……

近日,麒麟法院越州中心法庭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红桥”游客摔伤索赔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于2019年7月26日到被告曲靖某风景区内游玩。在体验景区内“网红桥”娱乐项目时,不小心从桥上跌落入水中造成摔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在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所受伤属十级伤残,后期治疗需11000元。

李某在治疗了三个月后出院,多次要求景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类损失152888.55元,但景区方则认为其已在李某住院时垫付了45609.54元的医药费,且景区内按相关要求设立了警示标志,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损失应由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

由于双方一直秉持各自观点不肯让步,李某遂诉至麒麟区法院越州中心法庭,请求依法判令景区全额赔偿损失。

经承办法官开庭调解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协议:双方按比例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景区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部分责任);由景区在2020年5月7日前赔偿李某各类损失89386.89元。

 

本案中,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在“网红桥”游玩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其应尽安全注意义务;而景区管理人负有在合理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安全财产的义务,如果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是许多热爱旅游者的梦想,要想实现这一梦想,安全意识必不可少。所以,景区管理人应该高度关注“网红”游玩项目,定期对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防护措施,只有在把好“安全关”的前提下,才能允许这类项目“红”下去。

当然,游客也应意识到,“网红”游玩项目不等于是安全项目,旅游安全远远比体验“刺激尖叫”更重要,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