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法院:一支铅笔引发的意外伤害案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1-06-29 08:58:11      访问人数:

作为一名法官,依法依规合理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我亲自参与或审理过千余件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审理中,让我记忆犹新的还是多年前审理的小花与小红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此案虽已圆满审结,受害人也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但小花落下了终身残疾,法律难以抚平她年幼受伤的心灵。

 原告小花与被告小红都是七、八岁上小学一年级的同班同学。在校晚自习期间,小红在玩耍时用铅笔致同桌小花右眼受伤,小花随即向班主任老师进行了报告,但未引起老师的重视,也没有及时给小花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直到第二天早上,由于小花眼睛疼痛难忍,学校才通知小花家长,说明小花右眼受伤的情况。小花家长及时送小花到县医院治疗,但因伤情严重,又转入市级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眼手术后无晶体、右眼角膜变性、右眼创伤性视网膜病变、右眼创伤性瞳孔移位,共花费医疗费用3.6余万元。经司鉴中心司法鉴定,小花伤残等级为九级,待成年后再次行人工晶体置换术。

审理期间,被告小红代理人对铅笔误伤小花眼睛的事实无异议,并积极协助治疗,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校方认为,小花受伤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该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学校对于学生的课间活动安全有详细的规定,每学期都组织学生学习这些规章制度,学校已履行了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义务。小花受伤属偶然和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老师发现小花伤情后,及时告知双方家长并积极组织施救,最大限度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学校仅是一个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上的监护关系或委托监护关系,并非校方管理疏忽所造成,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校方发现学生在游戏中存在明显的危险行为,而不加制止时,才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小花与被告小红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伤害后果的发生都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但客观上被告小红手持铅笔,笔尖朝外的举动,是造成小花伤害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小红对事情的发生仍然存在过失,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该事发生在校晚自习期间,小红的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依法减轻其责任,由其承担小花损失50%的赔偿责任。小花受伤发生在校期间,且小花属全托,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及时向班主任老师报告了其眼睛受伤的情况下,未能引起老师重视,被告校方没有及时对原告进行救治,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学校具有过失。被告学校委托代理人认为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校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由被告小红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学方共同赔偿小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2余万元。

    未成年人在校伤害事件司空见惯,由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损害的发生,学校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学生被送往学校后,家长仍需承担监护责任,对孩子要经常灌输安全知识,防止和杜绝此类损害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