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机动车方要求有过错的非机动车方 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支持?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1-06-28 10:39:50      访问人数:

【案情】
2020年5月18日12时30分许,原告李某驾驶机动车

与被告王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告王某受伤,两车受损,酿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为自已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310000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在4S店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50000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了李某车辆维修费45000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剩余维修费5000元。
 【裁判】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条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分岐】
    对于被告王某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李某的机动车维修费损失,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陕高发[2020]45号)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承担90%的赔偿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说明王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对于李某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王某作为加害人,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故王某应承担李某车辆维修费10%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条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过错评价上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均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相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处理相对方的损害赔偿问题时,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促使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避免给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仅是对事故成因责任的认定,而不是对非机动车、行人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认定。
    二、从法律规定上看,机动车一方产生的肇事机动车辆财产损失,非机动车一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就机动车一方产生的肇事机动车辆财产损失,非机动车一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
    三、从相关指导意见看,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原庭长程新文在2015年12月24日《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讲话中对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谈到,“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陕高发[2020]45号)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承担90%的赔偿责任,同时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赔偿比例仅限行人(非机动车)一方主张受损赔偿的情形”,并未规定机动车一方主张受损赔偿的情形。
   综上,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缺乏理据,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