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0-09-25 10:13:56      访问人数:

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的非法经营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闫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闫某某非法经营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闫某某于2018年2月24日与某商业银行西宁分行建立业务关系,持有该行借记卡和信用卡各一张。闫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其经营业务包含代还信用卡等内容,持卡人与其联系后,告知对方相关事宜并要求持卡人将信用卡送到其租住的西宁市某公寓内办理业务,通过某商业银行转账等方式为持卡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数额,后用自己持有的POS机,以虚构商户交易流水的方式将信用卡透支额度转入自己的某商业银行银行卡内,并从中收取持卡人1%-1.3%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十余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闫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闫某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