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1-01-08 09:19:39      访问人数: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精神,2020年12月29日,青海省出台《青海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员额法官管理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纵向发展。

《办法》共17条,涉及员额法官退出情形、退出员额程序、退出后重新入额等内容 ,适用全省法院纳入员额管理的法官,明确法官员额退出情形包括申请退出、自然退出、应当退出。

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法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离所任职法院的、退休、辞职的、依法被辞退或开除的、交流任职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自然退出员额。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员额:法官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因健康或个人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的;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根据青海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意见应当退出员额的;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其他不宜担任法官职务的情形。

《办法》对法官退出员额程序作了规定,明确了市州中级法院管理权限下的各项程序。退出法官员额的,从免去其法官职务之日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员额法官相应待遇。

为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相关机制,青海高院联合八部门出台《青海省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施办法》,对员额法官职责、权益保障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