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宣判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1-01-14 15:15:41      访问人数:


1月13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由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包文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包文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包文某自2018年7月开始,拒不执行互助县人民法院(2018)青0223执66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还款70166元、(2018)青0223执662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还款256414元、(2018)青0223执746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还款10370元、(2018)青0223执867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还款52325元、(2019)青0223执130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还款59738元的义务,累计金额达449013元。

另查明,2018年端午节前后,被告人包文某收入6万元,该钱款还徐某某1万元后,剩余5万元用于给西宁唱花儿的表演人员搭红、给一位刘姓女子买衣服,支付日常消费。2018年7月份微信收入19322.78元、支出64200元,2019年1月份微信收入8376元、支出9422元,2019年5月份微信收入10880元、支出10960元,2020年6月份收入8450元,支出8514.25元,所有收入钱款被告人包文某均没有履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偿还义务,而是用于商场购物、酒店住宿、对快手主播刷礼物打赏消费等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文某对人民法院的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却违反限制消费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包文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互助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县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媒体记者及部分被执行人共100余人到庭旁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