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双树法庭判决确认一起股东资格纠纷案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0-03-25 08:21:37      访问人数:


互助县法院双树法庭审理的原告丁某某等四名原告起诉被告青海某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的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案,法庭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丁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倪某某均为被告青海某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丁某某的持股比例为30%、赵某某的持股比例10%、陈某某的持股比例为10%、倪某某持股比例为10%、刘某某股份17%、潘某某股份为23%。判决后被告青海某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该判决。

被告青海某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28日成立后,该公司的法人潘某某与监事刘某某与四名原告达成代持股份的协议,并由法人潘某某与监事刘某某四名原告共同签定了《备忘录》,备忘录详细记载了六名原告的持股比例即赵某某股份10%、陈某某10%、倪某某10%、法人潘某某23%、监事刘某某17%。并约定由法人潘某某与监事刘某某代持其他原告的股份。后各方当事人产生矛盾,2018年6月,法人潘某某欲清算后退股,便与监事刘某某达成《清算事项说明》、2019年又再次签定《退出公司协议》,但退股事宜一直未实际履行。后公司经营困难,四名原告欲主张自己股东资格的权利,但法人潘某某代表该公司认为,确认股东资格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仅由监事刘某某同意四原告为股东的,未达到过半数比例且为由,拒绝确认四名原告的股东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受,四名原告与法人潘某某及监事刘某某达成代持股份真实有效,作为既是法人又是股东的潘某某在达成协议时对四名原告股东资格是认可的,而后又反悔不予认可,且以未通过半数股东通过为由拒绝承认四名原告股东资格的行为的辩解理由未予支持,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