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起纠纷 温情审判促和谐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日期:2021-01-20 16:08:46      访问人数: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近年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且裁判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男方诉女方及女方父母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款 3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穆某(化名)与被告马某之女(化名)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穆某给予马某问包及茶包钱共计30000元, 2016年及2017年给予开封斋钱共计6000元,给予被告马某之女见面礼2000元。在穆某给予上述费用后,马某又不同意将其女嫁给穆某,穆某为索要彩礼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方家庭以联姻为目的给予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礼金或礼物,并不是仅针对女方本人的给付,原告为缔结婚约,给予被告马某问包、茶包钱共计30000元是基于风俗习惯,该给予行为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应认定为彩礼。原告与被告马某之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被告收取原告较大数额的彩礼,故被告应该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原告给予被告的开封斋钱共计6000元及给予被告之女的见面礼2000元属礼节性的赠予,其性质不属于彩礼,不予返还。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对因彩礼发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的男女本人。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结婚置办嫁妆的不多,许多时候彩礼都是男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我们在处理类似纠纷更应从实际出发,才能更好的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彩礼,也有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发展和女性地位的提高,彩礼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有愈演愈烈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实施配套司法解释: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案中原告与被告马某之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符合第1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情形,故判决被告应该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